解聘老師 也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正義律師老蕭怎麼說

蘋果新聞網/出版時間 2017/07/26

余姓教師2016年年底遭師大附中國中部校方以「教學不力」開除,後余提起行政訴訟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,判決校方敗訴,撤銷解聘處分。資料照片

報載國立台灣師大附中國中部余姓女老師,前年被陳情教學不力、不能勝任教學,校方就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後,以無法改善為由,召開教評會解聘並報教育部獲准,余申訴不成,提起行政訴訟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,校方當初的輔導期時間不足,有違反法定正當程序,判決校方敗訴,撤銷解聘處分。

但是何謂教學不力?

《中國時報》報導:「師大附中是在2015年10月下旬接獲237班學生家長陳情,指國中部余姓國文女老師教學不力、不能勝任導師及國文教學工作,嚴重損害學生權益。

校方為此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,最後以輔導結果沒有改善成效為由,去年2月15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,決議依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『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』的規定,通過解聘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,去年5月底發函通知解聘余師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全案,合議庭認為,《教師法》第14條有關『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』,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教學、授課;課程的安排原則是以周次為期,教師法所稱的輔導期程是以2個月為原則,即8至9周,必要時還可延長1個月,但是不能縮短。」

依照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」:「輔導期:學校或調查小組依前款第4目規定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,依下列原則輔導之: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,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,最長以一個月為限。」明白揭示,輔導期程「依法應該滿二個月」,且得予以延長,最長以一個月為限。「輔導期」立法之意旨應著重於實質輔導老師、幫助老師,目的在於讓受輔導之老師能夠改善,而繼續任教。

然查,教師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,最重要的工作是教學、授課,而課程之排序原則上是以週次為期,因此所稱2個月為原則,應該是60天左右,而在輔導期程而言,是8週至9週為原則(56日至63日),例外情形是可延長,但並未明文例外情形是可縮短。因此,少於8週之輔導期程,就有可能無法充分該當「以2個月為原則」。

而本案情節是輔導期程共39日,僅5週又4日,但以6週的時間來檢視規範要求之落實,達成率可以說少於75%,而輔導期程是教學活動負面評價中,特殊而有意義的處遇程序,以是8週至9週為原則,例外可延長,但無可縮短,也就是不得少於8週。

本案僅施行6週,法官認為這樣的裁量基礎,顯然逾越作為具有合理性判斷所該容許之界線。而以此不足規範要求之輔導期程所獲致之輔導結論,作為評議之基礎,即有可議。

就此,被告為裁量判斷時,未遵守注意事項之程序,基於資訊不足之事實而未能遵守一般合理性之判斷,即使經由專業合議之教評會審查,校方之認定結果,仍屬可議。

新北市永和區議員候選人 蕭蒼澤 (第七選區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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