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駛國道22分鐘違規12次 這原因法官撤銷6罰單

中時新聞 /  洪浩軒

胡姓女子去年8月駕駛自小客車沿國道一號南下行經台南路段時,短短22分鐘違規12次,遭開12張罰單,法官勘驗檢舉畫面,認為有6張罰單確實不符連續舉發規定,判處撤銷6張罰單。(本報資料照片)

胡姓女子去年8月駕駛自小客車沿國道一號南下行經台南路段時,因多次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錄影檢舉,短短22分鐘違規12次,遭罰3萬6000元罰鍰,胡女收到罰單後,認為違反連續舉發規定,因此,提出行政訴訟,法官勘驗檢舉畫面,認為有6張罰單確實不符連續舉發規定,判處撤銷6張罰單,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胡女2020年8月4日上午9時6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台南段時,因多次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後方車輛錄影檢舉,從南下283公里處至323公里處行駛22分鐘,共被拍下違規12次,沒多久,胡女就收到12張各3000元罰單,且還被記違規點數12點。

但胡女不服短時間遭連續舉發,因而提出行政訴訟討公道,胡女主張,同一駕駛行為時間間隔短暫,卻遭多次裁罰,明顯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,聲明應該要撤銷罰單。

而高市府交通局認為,連續舉發相距6公里、6分鐘的規定,應是指單一或具有持續性的違規行為,如連續超速、違規行駛路肩等,胡女每次變換車道應按自然單一行為判斷原則分別處罰,否則若只算一次違規,未來不就代表民眾可以隨意變換車道?恐影響附近駕駛安全。

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,法官勘驗檢舉畫面,認為胡女確實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事實,但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、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,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,應該以單一違規行為論處,而胡女有6次違規,舉發時間都在6分鐘、6公里內,在短時間內連續舉發,有違比例原則,因此撤銷其中6張罰單,全案仍可上訴。